⒈ 以兒子典質給他人。一說,為贅婿。
引《漢書·嚴助傳》:“間者,數(shù)年歲比不登,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?!?br/>顏師古注:“如淳曰:‘ 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,名為贅子,三年不能贖,遂為奴婢?!?,質也。一説,云贅子者,謂令子出就婦家為贅壻耳。”清陶煒《課業(yè)馀談·人物稱謂》:“贅子,贅,質也。質子與人,三年不贖,遂沒為奴也?!?/span>
淮南習俗窮苦人家賣子與人為奴婢,稱為「贅子」。若三年不能贖,即永為奴婢。一說贅子,即贅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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