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平正允當。
引南朝梁沉約《授蕭惠休右仆射詔》:“才學淹通,識裁詳允。”
唐元稹《元藇杭州刺史等制》:“以藇之理課甄明,以弘度之奏議詳允,以玄亮之學古從政,以公逵之守道立身,僉命為邦,庶可勝殘而去殺矣?!?br/>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太祖乾德元年》:“判大理寺事竇儀等上《重定刑統等書》,詔刊板摹印頒天下。 儀等參酌輕重,時稱詳允?!?/span>
⒉ 報準;批準。
引《晉書·禮志上》:“賀循等所上儀注又未詳允,事竟不行?!?br/>明沉鯨《雙珠記·處分后事》:“你的罪名文書,刑部已詳允下來,及早打點后事?!?br/>清魏象樞《刑科奏疏》:“佔地既經詳允,板責豈是非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