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罪而被罰遷徙。
引《史記·南越列傳》:“秦時(shí)已并天下,略定楊越,置桂林、南海、象郡,以謫徙民,與越雜處十三歲?!?br/>《魏書·刑罰志》:“漢武時(shí),始啟河右四郡,議諸疑罪而謫徙之。”宋王安石《送董伯懿歸吉州》詩(shī):“我來以喪歸,君至因謫徙?!?br/>吳晗《朱元璋傳》第一章二:“被地方官尋個(gè)題目,謫徙到廣平府永年縣 (今河北永年 )居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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