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科舉時代縣試初試合格者的名單排寫成圓圈,以示不分次第,叫團案。復(fù)試正式入選的,名單按名次先后排列,叫長案。
引《儒林外史》第十六回:“匡超人買卷子去應(yīng)考??歼^了,發(fā)出團案來,取了。”
舊時縣試,初選時合格的名單,入選人的名字不分名次寫在一起,稱為「團案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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