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因以“墜履”為不輕易遺棄舊物或故物失而復(fù)得之典。
引漢賈誼《新書·諭誠》:“昔楚昭王與吳人戰(zhàn), 楚軍敗, 昭王走,履決,背而行,失之。行三十步,復(fù)旋取履。及至于隋,左右問曰:‘王何曾惜一踦履乎?’ 昭王曰:‘ 楚國雖貧,豈愛一踦履哉!思與偕反也?!允侵?, 楚國之俗無相棄者。”
《周書·韋夐傳》:“昔人不棄遺簪墜履者,惡與之同出,不與同歸。吾雖不逮前烈,然捨舊録新,亦非吾志也。”
唐李白《為吳王謝責(zé)赴行在遲滯表》:“慚墜履之還收,喜遺簪之再御?!?br/>宋王禹偁《單州謝上表》:“仰穹旻而方類戴盆,遇慶赦而遽收墜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