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罪并處決囚犯。 《后漢書·陳龐傳》:“秦為虐政,四時(shí)行刑,圣漢初興,改從簡(jiǎn)易。
引蕭何草律,季秋論囚,俱避立春之月。”《資治通鑒·周顯王三十一年》:“初, 商君相秦,用法嚴(yán)酷,嘗臨渭論囚, 渭水盡赤?!?br/>胡三省注:“決罪曰論。論,盧困翻?!?br/>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十四年命法司論囚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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