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對死刑犯人暫緩處決。 清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歲審擬,分為情實、緩決、可矜、可疑諸項,報部。至秋審時由刑部會同九卿詳核分?jǐn)M,請旨裁決。見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。
引清龔自珍《<昇平分類讀史雅詩>自序》:“本朝死刑別二等:曰情實,曰緩決?!?br/>清薛福成《庸盦筆記·軼聞·讞獄引律同而不同》:“刑部律例:凡調(diào)姦婦女未成,致婦女羞忿自盡者厥罪應(yīng)絞,而有情實、緩決之分。”
已判死刑的犯人,經(jīng)處決宣告后,依據(jù)特定情形,在一定期限內(nèi),暫緩處決,稱為「緩決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