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以后專以承攬他人稅賦輸納從中取利者。
引宋俞文豹《吹劍錄外集》:“至有經(jīng)營差委者,百端巧取,先獻(xiàn)出剩,然后累其贏餘,印打虛鈔,與胥吏及攬戶通同分受?!?br/>明何景明《贈(zèng)胡君宗器序》:“聽役之者:有倉吏,有塲吏,有吏胥,有兵隸,有車人,有攬戶。”
⒉ 宋代解州解縣、安邑兩鹽池為朝廷制鹽的民戶稱“攬戶”。又稱畦戶。朝廷每年向每戶供給一定數(shù)量的糧和錢,而每戶則向國家交一定數(shù)量的鹽。見《宋史·食貨志下三》。
引宋趙彥衛(wèi)《云麓漫鈔》卷二:“解州鹽池……中隨兩邑之境分之,曰解池、安邑,其雇於官而種鹽者曰攬戶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