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動)向人說出或表明:請你~他,明天開會。
對某人說,使人知道。
⒈ 亦作“告愬”。
⒉ 向上申訴。
引《管子·任法》:“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,告愬其主,主因離法而聽之。”
《呂氏春秋·振亂》:“世主恣行,與民相離,黔首無所告愬?!?br/>《漢書·成帝紀》:“刑罰不中,眾冤失職,趨闕告訴者不絶?!?br/>晉李密《陳情事表》:“臣欲奉詔奔馳,則劉病日篤;欲茍順私情,則告訴不許?!?br/>唐元稹《與史館韓侍郎書》:“逢每寃其父之名不在於史,將欲抱所寃詣京師,告訴於司史氏?!?br/>清沉德潛《說詩晬語》卷上:“無可歸咎,無可告訴,不得不悵望於天?!?/span>
⒊ 告知;對人說明。按,告知義今讀輕聲。
引《史記·龜策列傳》:“王有德義,故來告訴?!?br/>宋楊萬里《景靈宮聞子規(guī)》詩:“今年未有子規(guī)聲,忽向?qū)m中樹上鳴,告訴落花春不管,裴回曉月恨難平。”
明徐渭《雌木蘭》第一出:“把這要替的情由,告愬他們得知?!?br/>《警世通言·宋小官團圓破氈笠》:“宋金將入贅船上,及得病之由,備細告訴了一遍?!?br/>魏巍《東方》第五部第十四章:“有一個想不到的好消息,我本來不打算告訴你們,好保持個突然性?!?/span>
⒋ 特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控告犯罪人及其罪行,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。
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編第七章:“第一百七十九條……第一款罪,告訴的才處理。”
被害者向高級長官或機關(guān)告發(fā),稱為「告訴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