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璦琿條約

拼音: ài huī tiáo yuē
注音:
詞性:
結(jié)構(gòu): 其他
近義詞:
反義詞:
詞語解釋

清代咸豐八年(公元1858)俄國乘英法聯(lián)軍北犯的機會,強迫黑龍江將軍奕山訂立的條約。其要點如下:一、外興安嶺以南、黑龍江以北的地方,割給俄國。二、烏蘇里江以東的地方,由中俄兩國共管。三、允許俄國航行黑龍江及烏蘇里江。這是我國有史以來喪失領(lǐng)土最多的一個條約。

引證解釋
國語詞典

清代咸豐八年(西元1858)?俄國乘英法聯(lián)軍北犯的機會,強迫黑龍江將軍奕山訂立的條約。其要點如下:一、外興安嶺以南、黑龍江以北的地方,割給俄國。二、烏蘇里江以東的地方,由中俄兩國共管。三、允許俄國航行黑龍江及烏蘇里江。這是我國有史以來喪失領(lǐng)土最多的一個條約。

網(wǎng)絡(luò)解釋

璦琿條約 (璦琿條約)

  • 《璦琿條約》,又稱《璦琿城和約》,是俄羅斯帝國東西伯利亞總督尼古拉·尼古拉耶維奇·穆拉維約夫和清朝黑龍江將軍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(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)在璦琿(今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(qū))簽定的不平等條約,該條約令中國失去了黑龍江以北、外興安嶺以南約60萬平方千米的領(lǐng)土。把烏蘇里江以東的中國領(lǐng)土劃為中俄共管;黑龍江、烏蘇里江只準中、俄兩國船只航行;當時清政府拒絕批準該條約。1860年訂立中俄《北京條約》時清政府始予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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